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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求職過程中,不少建筑專業的畢業生或職場人士都曾遇到這樣的問題:為了防范用人單位事后變卦、或擔心面試中遭遇不當言行,是否可以在未告知對方的情況下,私下錄音或錄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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尤其建筑行業用人單位常常涉及現場施工安排、加班制度、崗位職責與薪酬條件等敏感事項,不少求職者擔心“口說無憑”,于是考慮錄音自保。然而,在法律上,這種“偷偷錄”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?下面我們結合法律條文與實際情況,進行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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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張是建筑類院校的應屆畢業生,正在找工作。一次前往某建筑施工企業面試項目管理崗位時,他擔心公司承諾的福利待遇與工作安排日后可能不兌現,再加上網上也看到不少面試時遭遇“PUA”、性別歧視甚至辱罵打壓的爆料,因此提前準備好錄音筆,打算把整個面試過程錄下來作為證據。小張并未告知面試官,也沒有取得對方同意。
那他這么做,算違法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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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1032條規定:“自然人享有隱私權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擾、泄露、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?!?/span>
但這里有一個關鍵點:如果錄音者自己是談話一方,并且錄音內容只是對雙方法律關系的重要事項進行保留,通常不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。法院普遍認為:只要錄音沒有對外傳播,且用于合法維權,就不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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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三條,錄音屬于法定的證據種類之一。實踐中,只要錄音是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取得的,即使是未告知對方的單方錄音,法院往往也會采信其證據效力。
在刑事領域,如果錄音內容涉及刑事犯罪、侮辱誹謗、或存在騷擾、性騷擾等違法情形,錄音同樣可以作為初步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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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不可用于非法用途:如惡意剪輯、網上傳播或用于造謠抹黑他人,則可能涉及侵權甚至違法。
2)不建議錄像:錄像更容易涉及肖像權問題,未經明確同意拍攝他人,容易觸法。
3)錄音要適度、必要:若整個面試毫無異議卻仍全程錄音,雖然不違法,但容易引發雙方信任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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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建筑行業,很多企業人資或項目經理面試時口頭承諾的待遇、崗位職責、上工地點等細節,到正式錄用后往往口說無憑。以下幾種方式可以在不觸法的前提下保障自身權益:
1)錄音應以“自我參與”為前提:即你是對話參與人,自己也在發言。
2)盡量爭取書面確認:如錄用通知、工作內容、薪資條件等要求對方發郵件或書面說明。
3)保留相關面試邀約或溝通記錄:包括短信、微信、郵件等文字材料。
4)如需錄音,僅限于防范風險而非事后傳播。
面試錄音在中國大陸法律下并非一律違法,關鍵在于是否合情合理合法。對于建筑行業的求職者來說,在可能面臨工作強度大、條件變更快的現實下,“合理自?!笔强尚械?,但“過度防備”則可能適得其反。
尊重他人、信任為本,才是求職過程中的長遠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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